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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師的規範-醫療常規

領航營充電快報 (106.3.26)

之前我們有談到醫療行為,醫師需要按照一些原則進行醫療行為,醫方面是減少對病患的傷害,另一方面是保護自己,避免捲入醫病糾紛,這些也是養成一位醫師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許多學校的醫學系常會辦講座或課程讓醫學生明白身為醫師該依循的準則,也就是醫療常規。 下面是一段新聞報導: 一名婦人,前年懷孕期間,到新北市中和一家正生婦產科,總共進行12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醫師都認定胎兒正常,沒想到女兒生下來,雙手卻手肘以下缺損,只有半截上臂,還沒有右腳!婦人怒告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但醫審會鑑定認為一般超音波本來就會有誤差,加上沒進行高層次超音波檢查,也符合醫療常規,新北地檢署,認定院方沒有過失,不起訴處分。

如果有對胎兒進行高層次超音波檢查就有更高的機率檢測出胎兒先天異常,為什麼醫師並沒有責任?醫師到底為什麼可以說他符合醫療常規呢? 這就牽涉到醫療行為的本質就是一個經驗累積下來的科學,沒有一個醫療行為可以保證百分百正確。如果想一想,如果你是那位醫師,高層次超音波檢查因健保沒有給付,若使用之可能會使孕婦負擔高昂的醫療費用,而且經驗告訴你若使用傳統檢查已可檢測出大部分胎兒是否有先天殘疾,你會怎麼做呢? 就因為醫療行為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但如果醫師的行為真的有不妥要如何規範呢?因此我們有所謂的醫療常規,讓醫師有所適從,保障病人也保護醫師。簡單來說醫療常規就是只有採行醫界所承認的醫療技術,用於疾病之治療、減輕、預防等目的者,始得稱為正當醫療行為。接下來我們看一下醫療常規有哪些內涵,了解什麼是醫療常規。

醫療常規的內涵

學者有認為醫療常規的具體內容如下:

1.適應性:需在臨床醫療上具有合理性,亦即須為保持或增進病人的健康所必要且係相當之醫療行為

2.適正性:需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而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實施醫療行為(可參閱附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4號刑事判決)

3.實踐性:需臨床醫療上業經實踐,亦即在同級醫院、同專科醫師階層內已獲得普遍認同

4.倫理性:須符合醫療倫理規範之要求,亦即尊重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及正義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醫療常規的內涵包含經驗累積的因素,不是保證萬無一失的行事準則,醫療的進步其實是找尋更完善的方式來照顧病人,而我們人類仍有很多不足之處,因此當病人的狀況未獲得改善,不能直接判斷醫師有所過失,因為我們人類的知識仍有諸多不足之處。

醫師不是神,人的力量仍然不足,不可能救治全世界的每一種狀況,因此我們對醫師的期待應該是利用現有的知識和從古老到現代留下來的各種經驗,盡力救治並協助病人度過身體的疼痛與疾病,而不是認為醫師把病人救治好是理所當然,若病情出現惡化認為醫師一定有疏失,這樣對醫師不大公平。

大部分的醫師的目標一定是想將病人救治好,透過經驗的累積而形成的標準化流程,也就是醫療常規,協助醫師們在救治病患時有方法可循,其次是避免訴訟,因此這樣的醫療常規的訓練對醫學系的學生來說實屬重要,而其中最基本的核心概念也是有志行醫的高中生必須具備的想法,我們4.15的人權醫學領航營也會在營隊過程中傳達其中的內涵用跑觀和活動的方式呈現,千萬不要錯過了哦!!!

參考資料: 1. 靳宗立,日本醫療過誤行為與刑事責任關係之探討,收錄於過失醫療與刑事責任,台灣刑事法學會主編,2009年6月初版,第42頁

2.甘添貴,醫療糾紛與法律適用-論專診斷醫療行為與刑事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57期,2008年6月,第42-43頁

3.華視新聞2015/04/16 19:28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附錄: 1.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4號刑事判決節錄 「...已敘明所謂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而言。惟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原則上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高於區域醫院,區域醫院又高於地區醫院,一般診所最後;專科醫師高於非專科醫師。尚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資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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