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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專欄:安樂死議題的探討(反對立場)

領航營充電快報(106.12.03)

身為辯論圈的萬年辯題,安樂死的議題在近年甚囂塵上,提案者、立法者與學者們前仆後繼地倡議安樂死在國內合法化的必要性,讓這個本來就具爭議的議題再掀風雲。 既然安樂死可以讓病患免去病痛之苦、擁抱善終,也可以減輕家屬醫療開銷上的負擔,甚至還能減少醫療資源救治末疾的支出,為何仍有眾多醫師與學者表達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立場呢?這就要從以下幾個觀點來釐清安樂死議題的反面了。

生命權的價值

講到安樂死,多數支持者的立基點是對於死亡的「自主權」。 支持安樂死的立場認為:對於死亡的必然,我們應該有決定自我死亡方式的「善終權」,也就是對生命的「決定權」。然而若從「生命權」,也就是「生命價值」的角度觀之,即便生命已經走到了尾聲、痛苦難耐,希望仍然可能存在。或許是新藥見效、或許是手術回生、或許是自體康復,從「生命價值」優先的立場來說,生命延續的機會與可能不應被安樂死所扼殺,此即從「生命權」反對安樂死的論述立場。

醫師立場的兩難

醫生能作為病人生命的結束者嗎?以傳統的社會價值觀而言,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結束另一個人的性命,遑論是以安樂死加速他人的死亡?而且關於安樂死的執行問題,多數的醫護人員也並不願意成為結束他人生命的執行者,原因就在於醫生的立場是要維護病人的健康、治病或減緩痛苦,最後陪伴病人好好善終,這才是醫生的任務。倘若賦予醫生「加工死亡」的權力,將與醫師倫理「救治生命」的原則衝突。

安樂死、協助自殺與拒絕救治

如果不由醫師執行,而是由病患自願服用藥物而「自殺」,是否可行呢?安樂死議題的本質問題已然出現:我們對於「安樂死」的認知是一樣的嗎?談安樂死之前,要先知道裡面的不同層次:我們談的是安樂死?協助自殺?還是拒絕救治?或者以更直接的角度審視,為何不要積極活著,而要選擇積極死亡?

社會價值觀的消極化

若安樂死成為醫師處理的選項之一,極可能發生醫師為避免手術或化療失敗風險而建議病患接受安樂死,以免去事後的醫療糾紛。亦可能發生家屬為推避照顧病患之責,而要求醫師執行安樂死等狀況。以上二種情形對於病患本身皆是損及自身權益的處置方式,也會間接影響醫師救人的社會觀感與家屬消極的醫療意願。

立法上的困難

關於安樂死的定義與形式在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皆有所差異,甚者大眾本身對於安樂死的認知與了解皆有不小的出入存在。對立法者而言,要設計出涵蓋所有適用情況的前題假設與施行細項等等,皆是一大挑戰。畢竟安樂死事關病患性命的去留,若法條上稍有漏洞或是模糊地帶,皆可能衍生出更複雜的爭議與問題。這也是安樂死立法進度延滯已久而遲遲不見後續的原因所在。

家屬的反悔

電影【醫手遮天】中,一位患重病、只能靠注射嗎啡緩和病痛的老太太,再一次急性器官衰竭中生命接近瀕危。值班的醫師在徵得家屬口頭同意放棄治療(在此又牽涉到安樂死的定義是否涵蓋了『放棄治療』一項)後,指示護理師拔管讓老太太離世。事後家屬態度轉變,向當日的值班醫師提出告訴。倘若家屬在事後以「醫師殺人」為由向醫師提出告訴,後續的訴訟處理程序已迫使醫師採取「防衛性治療」,設置規避救治責任的情形,在相關法條尚未健全之前,安樂死仍不適為醫師的處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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