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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監獄罪犯醫療人權

領航營充電快報(106.12.05)

首先,讓我們根據一份統計資料來了解監獄中的醫療情況。根據司法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收容人或其家屬提出的訴訟中,有高達64%與醫療有關,而當中又有1/3是監所敗訴,總計付出758萬的賠償。由此可知,監獄的醫療環境或是醫療制度仍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監獄中時常出現違反醫療人權的情形,這不僅替收容人及家屬帶來不應承受的傷害,其支付的賠償更是由全民買單。

下面是一段新聞報導: 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6名受刑人舉槍自盡,控訴監獄就醫,困難重重。其實台灣坐牢服刑人口「遠比能關得多」,超額收容率接近15%,部分監獄,甚至多出一半,過去就已經被監察院專案檢討,加上這次意外,突顯獄中醫療人權議題,值得關切。與警方對峙過程中,6名受刑人要求政府念出訴求,並且挾持人質,用生命控訴不平等待遇,儘管背後各有犯罪事實,卻突顯台灣黑牢人生,想要看病是種奢侈。 6名受刑人其中一條訴求:「陳水扁假病可以保外就醫,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保外?為甚麼?因為我們是罪犯、活該關死,那阿扁不是罪犯嗎?既然阿扁可以保外,那就比照辦理一視同仁,法律之前人人不是平等嗎?」

保障監獄醫療人權的必須性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監獄的目的,在於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若由此目的來看,現代監獄除了要積極協助收容人取得一定謀生技能之外,收容人在監獄中的健康狀況也應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 有些人會認為:「收容人是因為做錯事或犯罪而被判刑,他們理應接受處罰,不應該再要求更多。」但即使他們是犯了罪的人,他們的健康權仍應該被維護。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訂定的「監所健康」(Health in Prisons)指引中提到「收容人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醫療權益應與一般民眾受到同樣的重視」,且「監所的醫護人員必須獨立於獄政體系之外,要以醫療照護,而非以懲罰為目的來照護收容人」。

監獄醫療的現況與問題

1. 醫療人力不足 我國監獄醫護人力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約為1:1000,與全台醫師數比上人口數的1:620多出許多。至民國104年年底,我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醫師與其他醫護人員(藥師、護理人員、檢驗人員、臨床心理師等)僅有75名,若平均分布於各監獄中,每一個監獄僅有不到5名的醫療人力。 2. 硬體設備不足及空間過小 實則是監獄收容人數過多的問題,據統計超額收容率接近15%,德國的收容人每人有大約3.4坪的居住空間,反觀台灣平均卻只有0.39坪。 3. 受刑人結構的改變 在台灣,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矯正機關亦面臨入監高齡受刑人增加的衝擊,高齡受刑人大多都有慢性疾病,對醫療需求頻繁且迫切,為了因應這個情況,矯正機關應做出相對應的調整,增加或培養具有老人醫學專業知識的醫護人員。 4. 保外與戒護就醫的程序繁雜且具高門檻 我國現行的保外就醫程序繁雜,需先付上診斷證明書,然後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經法務部核准後,家屬才能再去地檢署辦理。此保外就醫的規定,既缺乏法律的明確性,也缺乏程序正當性,整個過程是由法務部恣意決定,不給予當事人或其家屬陳述身體狀況的機會,而診斷醫師的意見也無受詰問與檢驗之可能,保外就醫的核准與否完全聽由法務部決定,不難 讓人質疑程序的正當性。 5. 收容人之醫療主管機關為仍為監獄 無論是台灣或是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監所醫療的主管單位均為行政機關(監獄)。此種體制可能會造成行刑機關左手以「戒護」之名維持監獄 內安全,而右手要以「照護」之名,聘請醫師為收容人的醫療作評估,判 斷是否需要保外就醫。 該作法恐會引起如: (1) 醫師向監獄報告收容人之病情,造成醫病關係的緊繃(外文文獻中更有「醫師為監獄保安戒護科忠實的僕人」這樣的說法)獄中設置監視器與嚴格的管控,雖然是為了防止罪犯逃脫與管理秩序外,同時也是為了能夠及時維護受刑人的身體安全,但這麼做的同時也侵犯了受刑人的隱私權。 (2) 監獄內醫療水準的維持僅能監所自我維持,醫療主管機關是否得以介入調查,則存有疑問等許多問題。 (3) 收容人出獄後,為保持該收容人之醫療一貫性,該醫療就診紀錄應如何保存或需移轉至何處,亦有再檢討的必要。

監獄衛生關乎公共衛生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人權中心資深研究員雷耶斯教授(Hernan Reyes)表示:「沒有監獄衛生,就沒有公共衛生。」從矯正機關提供的醫療使用報告看來,收容人接受門診與住院服務之前五大疾病分類,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各部位蜂窩組織炎等,顯然都和監所的環境衛生品質息息相關。居住環境密集的監獄地方容易傳染疾病,如果沒有做好受刑人的健康管理,這些疾病不僅提高醫療支出,更將隨監所人的流動(工作人員、探監)、受刑人出獄等移動因素散播到整個社會,造成公共衛生更大的災難。

結論

綜觀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台灣對於監獄管理的漏洞與不適當性,姑且不論可能有冤獄的狀況,假如台灣政府依然不設法改善監獄的環境,較年長的受刑人就可能時常面臨健康上的問題,而對此更是導致醫療資源不足的惡化,要是需要保外就醫,就會運用到更多的勞力,面對此情況,為何不一開始就從根源解決問題?改善收容人的居住空間、改善其環境,就不會引發接下來一連串的麻煩。台灣政府現今已為受刑人的人權擬定法律,包括《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等,雖然近年來逐漸立法改善監獄管理問題,但有關受刑人的人權議題能有所聞,由此可見,台灣政府仍有寬廣的空間需要改善。

維護監獄的醫療環境與品質除了是保障收容人的健康權之外,也與公共衛生習習相關。現今監獄醫療仍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被解決,解決對策包括改善監獄醫療環境與挹注資金、醫療政策的全盤檢討、正視並尊重受刑人人權等等,而這些都需要政府與民間的配合,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從制度方面著手,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如此才能建立由WHO所肯定的全監獄健康促進模式(a whole-prison approach to health promotion),真正的改善監獄醫療人權。

參考資料 1. 洪士軒,淺析監獄醫療(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 劉淑瓊,不及格的監獄醫療人權(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3. 洪士軒(2013),《監獄受刑人醫療人權之初探》,台大科技法律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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